张振峰律师亲办案例
刘**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来源:张振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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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面陈述
尊敬的各位专家:
上午好!
刘**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申请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贵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仔细查阅了所有证据和有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现在发表以下意见,供专家参考。
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的医疗过错
1、医方告知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客观上剥夺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强的松、甲基强的松龙同属于激素类药,其胃肠道不良反应包括以下几点:可能发生消化性溃疡穿孔或出血、胰腺炎、食道炎、肠穿孔等等。医院在开始使用此类药物时,应充分告知患方,待患方对该治疗方案的适应症、禁忌症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有充分了解后做出选择。
但是,在本案中,患方在被告处两次住院一直在遵嘱服用该药,即使在禁食、胃肠减压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停止。在使用前,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客观上剥夺了患方选择权,并造成了患者在肠梗阻的情况下又出现胃肠道出血的严重后果,以至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2、医方存在误诊误治,延误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丧失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1)诊断方面:
患者于2007年6月28日由于“反复呕吐、腹痛”第二次住院,而医方依据“2007年4月4日外院”的血常规、腹部超声、双下肢动脉超声等检查,草率作出诊断:怀祖性脓皮病陈旧性肺结核胆囊炎,并且一直到出院未作任何修正,住院中没有对呕吐症状进行针对性的检查,没有腹部B超、腹部X光片等,病程记录中也没有腹部体格检查的记载,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中关于腹部体格检查的有关记录显然是第一次住院病内容的复制(通过对两次病例的比对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无任何诊断价值。住院5天,病情持续,被告应积极请相关专科医生如消化科、腹部外科会诊,以明确诊断、正确治疗,但医方没有积极履行义务,客观上造成误诊,误治,以至于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2)治疗方面:
由于诊断错误,医方当然的选择了对肠梗阻无任何针对性的治疗方案,在患者频繁呕吐、不能进食,胃黏膜可能已经出现损伤的情况下,却继续使用强的松,且没有运用保护胃粘膜类药物,客观上,患者不仅没有得到正确救治,反而造成了胃黏膜损伤加重,从而进一步加重病情。
3、病历、医嘱单存在不真实现象,是否为伪造,难以认定
患者为了解决不同的病痛,先后在被告处住院两次,对比前后相差近50天的两份入院记录,可以发现在体格检查方面简直一字不差。那么,究竟那一份才是对当时病情的真实记录呢?我们有理由怀疑其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
医嘱单无医生签字,使得医嘱是何人所下难以认定,出具医嘱的人是否是医务人员、有无资质资格、是否在执业范围内执业等无从得知。
二、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的医疗过错
1、关于甲基强的松龙的不当运用,导致患者消化道出血
患者2008年7月6日入院,遵嘱每天24mg甲基强的松龙片,直到7月17日停止。根据病程记录记载,7月13日:“下午13时胃管引流出现暗红色液体,月200ml,考虑为长期使用激素导致应激性溃疡出血”;7月16日:“今日下午3点左右胃管引出血性消化液,量约200ml”。
甲基强的松龙的不良反应包括以下几点:可能发生消化性溃疡穿孔或出血、胰腺炎、食道炎、肠穿孔等等。被告明知患者长期使用该药,在患者已经出现消化道出血的情况下,仍然给患者大剂量服用,显然属于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并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
2、手术前后告知不充分,客观上使患者及其家属陷入两难,无法正确行使选择同意权
病例中有两份“手术志愿书”,内容完全一样,即只有手术风险的告知,缺少手术方案的适应症、禁忌症、手术的必要性等等,使患者及其家属仅了解了风险(如麻醉意外、心跳骤停、大出血、等等),而没有充分了解手术的益处和必要性、紧迫性,从而使患方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
3、患者出现呼吸骤停、心脏骤停后,被告抢救程序违反操作常规,客观上导致抢救无效
病程记录记载:“患者于2007年7月28日3时2分出现呼吸骤停,立即给与呼三联,5分钟后心跳停止,立即给与心三联,之后呼吸及心跳仍无恢复,心电图成一直线,至2007年7 月28日3时38分停止抢救”。
被告作为国家大型的三甲医院,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按照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操作常规,进行气管插管、人工辅助呼吸、心脏胸外按压、除颤等等,积极进行抢救,但遗憾的是被告却仅仅是注射了“呼三联、心三联”,而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抢救手段。使患者由可能抢救无效死亡变为必然抢救无效死亡。
4、病程记录、医嘱单互相矛盾,使其真实性、客观性难以认定
病程记录中关于抢救的记载显示:“给与呼三联”、“给与心三联”,但在医嘱单中却没有任何相应医嘱,即病程记录与医嘱互相矛盾,真假难辨。

综上,我方认为,二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结果,依照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的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此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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